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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湖群众2020 于 2020-8-11 16:45 编辑
房中房从装修到现在出租,执法队门都没进去过,拖延,不作为,任二房东为所欲为,是不是有保护伞?是不是被贿赂买通?还要继续调查取证?3个月,请问还要多久有结果?几年吗?二房东已承认改成13间房并改建13间洗手间,是不是事实?没有相关条例依据执法吗?《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是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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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发贴未回复:
【执法队明确房中房问题,为什么二房东还能继续顶风出租?请问罗湖区到底能不能依法依规执法?】
【投诉1:房中房】
5~7月A座25K 该户私自改建房中房10几间,现已对外出租,租客已入住。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任意改造建筑结构,侵犯相邻权益。一梯五户现在已经变成一梯近二十户,近年来南海中心已发生几次火灾,日租月租,住宾馆尚有治安管理入住登记,房中房【消防安全】【建筑结构】【人员治安】等隐患谁来监管?
【投诉2:管理处】管理处明面管理,暗里配合。给电给水配合装修,疑部分人员收受贿赂,导致南海中心房中房一直存在,该二房东有多套房中房。
据管理处说派出所配合二房东威胁管理处,这是明面。那二房东屡次私砸电表房门锁,破坏公共设施,违规违建,为什么管理处不报警?
【关于执法】东门街道办执法进度慢,房东抢时间装修,现已出租,执法队7月1日以来再未上门,二房东一天一进度,为所欲为。房东和二房东不住这里,将住宅改为经营租赁,侵犯居民的相邻权益。既然二房东已到街道办配合调查,为什么房屋还能继续出租?
请问罗湖区到底能不能依法依规执法?什么时候能解决这个问题?
附:住建局6月19日发布《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十五条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八万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未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四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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