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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拒绝插队被病人家属打断左中指肌腱”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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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9: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因拒绝插队被病人家属打断左中指肌腱”的申诉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一名急诊外科医师,2020年12月13日我在急诊科救治病人时,因拒绝一名要求插队的病人家属而被打伤,导致左中指肌腱断裂。受伤当天我即住院,后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截止2021年4月26日,距离我被打已经过去4个多月,该事件目前仍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向领导进行申诉。
一、事件的大致经过
1.2020年12月13日下午约5时,我正在急诊科清创室为一名外伤患者处理伤口,护士带一6岁男性小孩至清创室,我初步查患儿伤口,无活动性出血,考虑为头皮擦伤,告知家属无需着急挂号要急诊分诊要求候诊。待我处理完清创室的患者后返回接诊室,按照分诊顺序叫下一名患者(16岁手外伤出血的学生)就诊时,家属突然进行阻扰,不允许我接诊该名患者,要求优先。我告知家属该名患者的分诊时间在前,按急诊分诊要求排在其前面就诊,家属依旧不依不饶,从诊室一直追逐辱骂我,并突然双手握拳头打向我,造成我左中指肌腱断裂。
2. 事后打人者家属马上、不断向医院投诉,向12345政府热线投诉,来到医院向管理部门投诉。抛开其他因素不谈,仅从家属事后对待此事的态度和行为上可见,真是不知悔改和不知廉耻。处理过程中还扬言有很多家属在司法系统,对司法程序很“熟”,言语中带着“威胁”的意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软硬兼施,通过不同层面的施压让我接受左中指软组织挫伤处理。在此事件发生的一个多月内,龙岗区新城派出所,一直按左中指软组织挫伤处理,对龙岗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治疗派出所都不认同。
3.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我一直在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中指伸肌腱止点断裂”,骨科医生建议尽早手术治疗。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22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其中在1月19日行“左中指伸肌腱探查修复,掌长肌腱移植,左中指伸肌腱止点重建术”。用了铆钉并上了克氏针固定。
4.2020年12月20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意见:左手中指软组织挫伤面积20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对方打我致右中指左腕不适也鉴定为轻微伤。而派出所也一直以对方是轻微伤为由,主张调解。我据理力争,要求从严处置、不能以“软组织挫伤”为由进行定案处理,我提供了病历资料,证明是肌腱断裂,但派出所不予认同。2021年1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终于对打人者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此时距离我被打已经过去22天)            
5.2021年3月16日医院向派出所发函:强烈要求新城派出所对暴力伤医,扰乱公共场所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以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还患者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和医务人员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
二、此事件给我本人造成的伤害如下:
1.左中指肌腱断裂,职业生涯受到严重影响。我是急诊外科医师,从医近20年,手指肌腱断裂会严重影响我手指灵敏度,对我的以后的职业生涯造成长远影响,包括:清创手术减慢、手术打结受影响等等,至今不能上班。这是最严重的且是我本人担心的一点。
2.因此事给我造成严重心理障碍。目前处于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并有睡眠障碍,需要服用阿普唑仑片和帕罗西汀片。我无端端被患者家属的辱骂和推打,从身体上和心理都是一种长期的伤害。
二、我的诉求:
  1.派出所对打人者仅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量刑过轻,有违目前国家关于严惩暴力伤医“零容忍”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文件,根据文件精神涉医案件理应从严从重处理,最少应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按“寻衅滋事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处理。打人者的此次行为带有“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扰乱公共秩序”等多重违法性质,但从处罚结果(行政拘留3天)中可看出,派出所对该事件的处置不仅非“零容忍”,反而是“很纵容”,在处罚上也仅仅是作为一起普通案件处理,完全没有从涉医的角度上给予足够多的重视。该处罚不仅难以服众,不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警示和教育意义,同时也让一直在临床一线特别是从事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倍感心寒。基于上述情况,想请新城派出所正面回应按“情节较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2.新城派出所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拒绝为我进行伤情鉴定,我要求尽快安排进行伤情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文件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我受伤时间为2020年12月13日,受伤部位为左中指肌腱,受影响的是手指功能。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应该是2021年3月13日后即可以进行鉴定。深圳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建议:待手术完成后三个月再进行法医鉴定。我手术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根据新城派出所的建议应该是2021年4月19日重进行法医鉴定。我根据上述的规定和建议于2021年4月20日前往新城派出所要求伤情鉴定,遭到拒绝,理由是手指红肿仍有炎症。4月21日再次沟通,结论是不能鉴定,但会给出书面答复不能鉴定的理由。 4月23日再次至派出所,仍无法拿到书面答复,目前我既不能做伤情鉴定,派出所也无法给出书面答复。
3.我要求公安部门和卫健委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其他责任。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内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自然人将被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包括列为失信人员、限制乘坐飞机、动车一等座等措施。请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其他责任,并向我本人进行反馈。
4.我要求成立员工受伤被打事件的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帮助我维权。我是国家公立事业单位一名在职在编员工,按理说我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从事岗位工作时受伤。自2020年12月13日我受伤以来已有4个多月,这期间大部分事情的办理都是我以“个人”的身份在跑,这件事的处理涉及到法律、保卫多部门,理应以“单位”的名义处理。我个人疲于奔跑派出所、信访局等部门,身心疲惫。但直到3月初院领导才出现组织多部门介入处理协调此事,在此我表示感谢,但如果前期医院层面能够积极主动介入处理,也许能够在此事的处理上获得主动权,不至于陷入目前被动的局面。龙岗区卫健局层面我目前也未见到有什么行动来帮助我维权。
以上就是关于我被打事件的经过,请领导为民做主,为我讨回我应有的公道,保护我应得的合法权益。谢谢!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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