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关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发挥各自科技优势、加强科技合作的精神,鼓励深圳和港澳特区科学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管理,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规程》包含五大制度创新点: 一是经费报销制度、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适应港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习惯,可在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 二是适当下放管理权限。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港澳专业机构实施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项目支出计划调整实行“备案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执行。 三是明确资金拨付单位负责办理纳税事项。 四是采用人民币结算。 五是明确项目剩余资金处理。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先拨付80%,预留20%余款据实结算)。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已拨付80%资金如有剩余,无需退还,由项目单位统筹。 跨境资金的制度框架为“总办法+具体制度” 《规程》作为总办法,对跨境财政科研资金的定义、适用对象、使用原则、部门职责等予以明确,并结合港方关注事项,按问题导向,对科研资金跨境流动的纳税事项、纳税款项列支渠道、跨境资金在港使用与监管、项目剩余资金使用与收回等作出要求和规定。 而对于香港高校关注的其他细节问题,如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时限,项目协议书中具体约定事项,科研项目代管,科研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固定资产权属等,由资金主管部门(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具体制度、申报指南或项目协议中作专门规定。 据了解,《规程》共有八章三十一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科研资金定义、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预算编制。主要就跨境资金的预算编制作出规定。明确跨境资金应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项目管理。主要对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的资质、项目审核要求作出规定。强调应发布指南,签订协议书或合同。 第五章资金拨付。主要对跨境资金拨付的币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分工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主要对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研资金及剩余资金收回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对科研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罚则内容作出规定。 第八章其他事项。主要就落实本《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规程》明确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 《规程》所称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活动并由科研资金主管部门立项后拨付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港方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使用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资金。 《规程》规定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需要明确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义务,科研资金支出范围,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利息,项目人员的雇用,知识产权及设备归属,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开展等具体事项;对于纠纷处理机制,规定项目纠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中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规程》明确了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含)以下的项目,分两期拨款,首期拨付80%的款项,剩余20%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预留20%资助资金后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预留资金应待项目结题审计后,根据实际支出的金额拨付。 【政策解析 焦点问答】 港澳地区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合同)需要明确哪些内容? 《规程》规定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需要明确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义务,科研资金支出范围,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利息,项目人员的雇用,知识产权及设备归属,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开展等具体事项;对于纠纷处理机制,规定项目纠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中明确。 如何进行资金拨付? 跨境科研资金可由资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资金拨付。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可按需在基本户下设立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纳税事项后,凭借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通知、银行账户、请款单、项目用款计划等资料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支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同,向资金主管部门提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提供银行账户、请款单、项目用款计划及其他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港澳地区使用项目经费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报销? 可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 哪些属于不能通过验收的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六)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八)其他违反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如何处理结余资金? 《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预留20%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和支出事项,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支出,专利申请、科研成果出版等事项可在预留资金中列支。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属于已拨付80%部分资金中剩余资金及利息无需退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属于预留20%资助资金中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全部收回。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未达目标的项目,剩余资金及利息全部收回,视情况收回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及措施由资金主管部门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 是否委托港澳专业机构 开展对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深圳市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等工作? 针对深圳部门对于港澳机构承担项目,由于时间、空间原因,落实管理要求存在难度的问题,参照中央省文件中可委托港澳地区专业机构实施服务管理的精神,《规程》提出“对于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项目所需开展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相关服务等工作,可由资金主管部门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港澳地区专业机构实施。委托实施的,应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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