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12月18日率调研组来到深圳。 两天来,调研组去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科院深圳先进院,还去了优必选等企业,一路广泛听取深圳市政府、企业代表和科研院所的意见。 (调研组在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这么高级别的调研组来到深圳,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要有什么大动作?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目前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 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放和开拓“第一生产力”?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7月应运而生。 我国《科技进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审议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时间的脚步迈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科技进步法》也面临着第一次“大改”。2007年12月29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这次修订意义非凡,把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它首次将宽容科研失败写入法律,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同时还作出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也就是说,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利用政府资金作出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 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因此,2007年修订版《科技进步法》,被誉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 美国《拜杜法案》颁布于1980年,由参议员博区·拜和罗伯特·杜尔联合提交,其核心在于规定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且给发明人奖励。 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这一法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这一法案在全球获得的评价极高,如称之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没有该法,就没有美国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中国的《科技进步法》实施26年来,在提高全社会科技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2019年10月16日,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显示,2018年,中国受理专利申请数量为全球最多,达到创纪录的154万件,占全球总量的46.4%,其数量相当于排名第二位至第十一位申请量之和。 (图片源于新华网) 那么当下世界发生了什么,使得中国再一次决心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 当下中国科技事业密集发力,加速跨越。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创新战。 日趋全球化的世界,实际上暗潮汹涌。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自特朗普上台以来,接连退出多个世界组织。美国“退群”,并在核心技术上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卡脖子,预示着全球化的风险,也为中国敲响了警钟。 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遭遇着“成长的烦恼”: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出台的新政文件,明显超出了上位法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的“天花板”,面对法律政策的红线,谁也不敢轻易越位。
创新决战未来。如何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如何进一步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 这些都是本次《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需要解决和回答的问题。 (调研组与深圳市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举行座谈会。) “ 深圳市副市长王立新向调研组建议,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创新体系,遴选一批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集中突破一批核心领域技术;并加大高水平智库和战略咨询机构建设,以准确把握全球科技发展动态和方向。 ”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李学勇介绍,修订工作去年启动,当前已经完成全面调研阶段,并进入重点调研和专题调研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将陆续到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科技进步法》的修订提供现实依据。 中国《科技进步法》再次升级,又会对我国科技创新带来哪些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
一线QQ:2821046851⋅小黑屋⋅免责声明⋅一线生活-深圳论坛 ( 豫ICP备14009102号-1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